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家陸許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認可大陸地區民事裁判事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聲請人 徐碩男 相對人 廖文麗 上列當事人間認可大陸地區民事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示之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合浦縣人民法院2010年10月11日(2010)合民初字第584號民事確定判決書(即一、准予原告廖文麗與被告徐碩男離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兒 徐榆 由原告廖文麗攜帶扶養,被告徐碩男應當從2010年11月起至2025年11月止在每月15日前支付當月的孩子扶養費500元給原告廖文麗。三、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由原告廖文麗負擔。),准予認可。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徐碩男與相對人廖文麗間所涉離婚訴訟事件,經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合浦縣人民法院2010年10月11日(2010)合民初字第548號民事判決確定:一、准予原告廖文麗與被告徐碩男離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兒徐榆由原告廖文麗攜帶扶養,被告徐碩男應當從2010年11月起至2025年11月止在每月15日前支付當月的孩子扶養費500元給原告廖文麗。三、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由原告廖文麗負擔。因該判決業經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合浦縣公證處公證書證明,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請求裁定認可前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大陸地區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該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廣西壯族自治區合浦縣公證處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入出境記錄,核上開判決內容並無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附件: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合浦縣人民法院2010年10月11日
(2010)合民初字第584號民事確定判決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