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聲繼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繼字第11號聲請人 林恩霈 兼法定代理 林琳 人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羅文正 前列聲請人聲請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提出應附之文件,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聲請人林琳與被繼承人 林祐晟 之結婚證書。
㈡聲請人林琳及林恩霈之居民身分證、居民戶口簿或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㈢上開㈠㈡之文件,若係於大陸地區作成,須經大陸地區公證
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驗證;且應提出正本,不得以影本代之。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