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4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14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142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世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60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詹世哲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9日2時許持菜刀2把、水果刀1把至 陳國旺 位在新北市○○區○○街○○號之住處外,破壞陳國旺所有之椅子、鐵窗、雨傘,足生損害陳國旺(被告另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嫌部分,本院另行以簡易判決處刑)。案經陳國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110年10月6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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