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02號聲請人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家玗 相對人 張家豪 即 張至奎
張定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民國96年1月17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第三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對第三人 張有騰 之債權,惟第三人張有騰已死亡,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依相對人即第三人張有騰之繼承人張至奎及張定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卻遭郵政機關均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通知書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通知書、退回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聲明書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張家豪即張至奎及張定宏郵寄通知書,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退回信封所示,聲請人係均向「臺南市七股區三股119號」之住址為寄送,經均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然依本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示,相對人張家豪即張至奎及張定宏現係分別設籍於「臺南市○區○○○路○○○號」與「臺南市○○區○○街○號之3」,是聲請人既尚未對相對人之戶籍住址送達,則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均處於不明之狀態,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是本件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