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30號
上訴人 柯寶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凌秝瑩 等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8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3,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陳宛榆
法官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書記官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