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司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司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傳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儷君
相 對 人 江 昱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觀念通知,亦準用之(最高法院
41年台上字第490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傳說車業有限公司將其對相對人之
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欲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
及催繳通知,經郵務機關以查無此人退回,聲請人無法得知
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已提出如附件所示信函、退回
信封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及請員警前
往戶籍址查訪結果,該址居住者稱相對人位居於該址,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110年1月5日新北警金刑字第
1104270002號函在卷可佐,可認相對人之住居所處於不明之
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
,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