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8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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