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305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王儷蓉債務人 黃祺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柒仟貳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00167,240元113年4月16日6.65%暨自113年5月17日起,其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4,030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8,083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12,158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以新台幣67,240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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