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50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君臨天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000000
           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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