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328號

原告 謝麗珍

被告 黃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4,00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8平方公尺=1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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