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47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告 黃峻偉黃琇英 之繼承人
湯千滿 即黃琇英之繼承人 湯千玉 即黃琇英之繼承人 湯千月 即黃琇英之繼承人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0762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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