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件編號壹、貳所載搶奪罪,均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附件編號叁所載侵占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件編號1、2、3所列日期犯搶奪等罪,經判處如附件編號1、2、3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編號1、2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憶梅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