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二八號聲請人 徐寶進 上列聲請人因與悅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龍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二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六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劉靜嫻法官李文賢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一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