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9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91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林世峰 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楊思鵬 即新宇龍蝦場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公司統一編號經查得新烽龍蝦場,負責人亦非楊思鵬)倘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併提出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