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1741號
法定代理人 蔡易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書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謝明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1741號
法定代理人 蔡易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書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