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資源使用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7號原告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端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資源使用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7,6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5,1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04,6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鄭夙惠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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