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救字第31號聲請人 賴旗生 相對人歐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歐典食品工廠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秀娟 相對人幸鑫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呂幸 相對人朝元飲料有限公司(已解散)相對人 尤素珍 相對人台東縣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李素琴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執行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臺東縣臺東市公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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