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70號聲請人 黃雅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 施羅德 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相對人施羅德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准由 林瓊 如變更為黃雅梅。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施羅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施羅德股份有限公司已清算完畢,前經本院准予備查並指定 林瓊如 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現因林瓊如不克繼續擔任,相對人之唯一法人股東英商Schroder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下稱SchroderInt'l)已於民國111年3月30日同意改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故向本院聲請變更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聲請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前於104年11月12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經臺北市政府於同年12月14日准予辦理解散登記,由 陳相儒 獲其唯一法人股東SchroderInt'l指定就任清算人並向本院聲報,經本院於105年1月28日准予備查,嗣相對人清算完結,經本院於106年11月15日以北院隆民翔104年度司司字第567號函准予備查,本院前於同年月30日以106年度司字第210號裁定指定 葉美觀 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嗣於108年9月20日以108年度司字第175號裁定變更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林瓊如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卷宗核閱無誤。今SchroderInt'l於111年3月30日同意改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人亦願就任,有SchroderInt'l所出具同意書、聲請人所出具願任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各1紙在卷可憑。本件聲請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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