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七號
原告庚○○
戊○○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己○○被告甲○○被告崮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右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瑜玲法官李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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