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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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4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津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文昌 相對人即債務人阿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棟 相對人即債務人阿一傳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馬驥
一、債務人阿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阿一傳人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