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1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 蔡見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001304,719元112年10月21日12.74%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4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5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600元,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00292,245元112年9月19日16%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4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5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600元,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