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苗簡字第149號原告 林青青 被告 黃正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向原告借款,嗣於民國104年7月14日與原告簽立和解書以新臺幣(下同)270,000元達成和解,並約定自同年10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原告5,000元。
詎被告簽立和解書後迄今均避不見面,故原告於105年6月
2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訴請被告清償自
104年10月10日起至105年6月10日止,共計45,000元(計算式:5,000元9個月=45,000元)之欠款,業經判決確定,並聲請強制執行。惟扣除前開起訴請求之45,000元,被告仍應給付自105年7月10日起至109年3月10日止,共計225,000元(計算式:5,000元45月=225,000元)之欠款,依兩造之和解書,被告應自104年10月10日起按月償還原告5,000元,至109年3月11日前全數清償,惟其迄未還款,堪認被告就未屆清償期之欠款,顯有屆期不履行之虞,原告有預為請求之必要,爰依和解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民法第736條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和解書(見臺北地院107年度北簡字第688號卷第
6頁)、簡訊截圖(見前揭卷第7頁)、臺北地院105年度店小字第781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見前揭卷第8頁、第9頁)、臺北地院106年度司執字第97273號執行命令(見前揭卷第10頁)等件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且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簽立和解書後,被告均避不見面,未向原告為清償,被告有到期不履行之虞而有預為請求之必要,則原告就尚未到期部分,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亦屬有據。故原告依和解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25,000元,及分別按附表所示各期本金,各自該期數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之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附表:
┌─┬───────────────────────────┐│期│利息││├───────┬─────────────┬─────┤│數│本金(新臺幣)│起迄期間(民國)│週年利率│├─┼───────┼───────┬─────┼─────┤│1│5,000元│105年7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2│5,000元│105年8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3│5,000元│105年9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4│5,000元│105年10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5│5,000元│105年11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6│5,000元│105年12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7│5,000元│106年1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8│5,000元│106年2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9│5,000元│106年3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10│5,000元│106年4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11│5,000元│106年5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12│5,000元│106年6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13│5,000元│106年7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14│5,000元│106年8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15│5,000元│106年9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16│5,000元│106年10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17│5,000元│106年11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18│5,000元│106年12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19│5,000元│107年1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20│5,000元│107年2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21│5,000元│107年3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22│5,000元│107年4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23│5,000元│107年5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24│5,000元│107年6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25│5,000元│107年7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26│5,000元│107年8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27│5,000元│107年9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28│5,000元│107年10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29│5,000元│107年11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30│5,000元│107年12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31│5,000元│108年1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32│5,000元│108年2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33│5,000元│108年3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34│5,000元│108年4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35│5,000元│108年5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36│5,000元│108年6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37│5,000元│108年7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38│5,000元│108年8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39│5,000元│108年9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40│5,000元│108年10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41│5,000元│108年11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42│5,000元│108年12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43│5,000元│109年1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44│5,000元│109年2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45│5,000元│109年3月11日│至清償日│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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