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553號原告 楊麗花 被告 呂姣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上易字第76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被告呂姣瑩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雖經原審判決無罪,惟經檢察官上訴,現由鈞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766號受理在案,為此援引刑事案件卷證資料,請求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55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但辯稱:我沒有詐騙等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394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吳元曜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