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47號聲請人日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賴國榕 代理人 翁慈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0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何嘉倫┌─────────────────────────────────────┐│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坤璊建設有│國泰世華商│103年6月25日│131,254元│FG0000000││││限公司謝│業銀行三重│││││││文鎮│分行│││││├───┼─────┼─────┼──────┼─────┼─────┼──┤│002│富久開發有│華南商業銀│103年6月25日│22,542元│KD0000000││││限公司謝│行泰山分行│││││││ 明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