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731號上訴人即原告 密思 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佳怡 被上訴人即被告 盧郁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24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今未繳納上訴費等情,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79頁至第381頁、第387頁至第389頁)。依前所述,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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