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741號債權人 王崇睿 上列債權人王崇睿因與債務人 曹富順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崇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之當事人欄中有關債務人之記載,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債權人應自行查明本件債務人之住所並陳報本院。並請提出債務人曹富順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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