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674號聲請人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桂先芬 相對人炳廣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傑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亦為同法第529條第1項所明定。據此,受理限期命起訴之管轄法院,應係指命假扣押之法院,而非執行法院。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本院民國102年度司執全字第570號假扣押事件(下稱系爭假扣押事件),向本院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然查,系爭假扣押事件雖由本院執行處辦理,但系爭執行事件係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25號裁定為執行名義,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以,限期命起訴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而非本院。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