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上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交簡上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簡上字第15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欽林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1655號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偵字第66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則循告訴人 蔡澤清 之請求以原審量刑過輕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原審論罪科刑之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其法定刑為6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原審斟酌被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惟被告有自首規定之適用及告訴人所受傷害及其他一切情狀等,量處其有期徒刑2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度已臻妥適,上訴意旨謂量刑過輕云云,自屬無據。此外原判決認事用法復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本件上訴,核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簡光昌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唐明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