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簡上字第324號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甲○○被上訴人泰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23日本院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597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臺中簡易庭。
理由
一、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二審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其前曾聲請本院執行處,就訴外人 謝靜輝 任職於被上訴人公司之每月應領薪津債權在3分之1範圍內予以假扣押,被上訴人對該扣押命令並未提出異議,嗣經上訴人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後,聲請本院執行處調假扣押卷繼續執行,並經發收取命令交由上訴人收取。詎被上訴人卻就上開收取命令,以「債務人謝靜輝在95年6月~96年2月確為第三人(即被上訴人)之員工,但在95年6月間接獲貴院之執行命令後,囑第三人暫勿扣款,他(即謝靜輝)要與債權人(即上訴人)協議,直到96年2月債權兩方多次協調失敗,債務人即刻離職,第三人從未扣押債務人之薪資」為由聲明異議,拒絕上訴人收取,被上訴人聲明異議不實,為此訴請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50,000元。
三、原審判決以:執行法院所發之收取命令與移轉命令不同。前者債權人僅取得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收取金錢債權之收取權,債務人僅喪失其收取權,而未喪失其債權。後者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務人即喪失其債權(參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96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132號判決意旨)。是債權人取得收取命令後,如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而債權人認為此項聲明不實而提起訴訟時,僅得代位債務人行使其對於第三人之權利而已,尚不得逕行請求第三人直接對自己為給付,本件上訴人逕行請求被上訴人直接對自己為給付,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等語。
四、經查:㈠按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對異議之第三人提起
訴訟,此訴訟之性質若何,當視執行法院已否發收取命令為斷,如已發收取命令時,債權人無庸依民法代位之手續,得以自己名義以異議之第三人為相對人,按一般規定提起給付之訴,未發收取命令之前,只能提起確認之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24號提案結論參照)。
㈡收取訴訟係指執行債權人,因第三債務人於接到法院之執
行命令,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數額有爭議,於法定期限內以書面聲明異議,債權人認為其聲明不實,為期對第三人強制執行,故基於法院之收取命令、支付轉給命令或交付命令等換價命令,以自己名義為原告,對第三人起訴,請求法院判命第三債務人為給付之訴訟(見 張登科 著強制執行法第466頁)。
㈢本件上訴人於原審96年10月22日訊問時已陳述:「(法官
問:你們為什麼要告被告?)被告聲明異議不實在,因為我們在95年6月份有對被告公司發扣押命令,被告沒有異議,後來我們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去聲請執行,法院有另外發了收取命令,被告提出異議,執行處通知我們依法訴訟,所以才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足見上訴人提起之本件訴訟,乃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之收取訴訟無誤。
而本院執行處於96年8月25日對被上訴人所發之執行命令係收取命令(准予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收取債務人謝靜輝於95年6月份起至96年2月份本院95年度執全助辰字第344、349號執行命令扣押之薪津),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卷查明屬實,依前所述,上訴人本於本院執行處已發收取命令,請求被上訴人逕對上訴人為給付,在法律上並非顯無理由。原審未查,逕以上訴人之請求顯無理由判決駁回,其訴訟程序自屬有重大之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亦屬違背法令。而經本院行準備程序調查結果,被上訴人未依本院執行處95年度執全助辰字第344、349號執行命令扣押之第三人謝靜輝之薪津金額,已逾上訴人所請求之150,000元,因涉及上訴人行使擴張聲明之權利,為維持上訴人之審級利益,自有將本事件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判之必要,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即本院台中簡易庭重行審理,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林宗成法官王邁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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