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思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4574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思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游思賢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減│有期徒刑5月,減│有期徒刑3年4月│││為有期徒刑4月│為有期徒刑2月15│,併科罰金新臺幣││││日│20萬元│├────────┼────────┼────────┼────────┤│犯罪日期│95.9.18│95.9.18│95.9.20│├────────┼────────┼────────┼────────┤│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6年度毒│南投地檢96年度毒│南投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43號│偵字第43號│字第4147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6│96年度訴字第116│96年度訴字第10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6.2.16│96.2.16│96.4.10│├───┼────┼────────┼────────┼────────┤││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6│96年度訴字第116│96年度訴字第109││判決││號│號│號││├────┼────────┼────────┼────────┤││判決│96.3.16│96.3.16│96.4.3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助字第1136號│助字第1136號│助字第1137號│││(編號1-6已定應│(編號1-6已定應│(編號1-6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執行刑有期徒刑15│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8月,併科罰金│年8月,併科罰金│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5萬元)│新臺幣25萬元)│新臺幣25萬元)│└────────┴────────┴────────┴────────┘┌────────┬────────┬────────┬────────┐│編號│4│5│6│├────────┼────────┼────────┼────────┤│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強盜│妨害自由│││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10月,減│││,併科罰金新臺幣││為有期徒刑5月│││10萬元│││├────────┼────────┼────────┼────────┤│犯罪日期│95年10月底某日至│95.11.1│95.10.4│││95年1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30號、第│字第930號、第│字第930號、第│││4496號、第5004號│4496號、第5004號│4496號、第500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65│96年度訴字第1165│96年度訴字第1165││事實審││號、第1803號│號、第1803號│號、第1803號││├────┼────────┼────────┼────────┤││判決日期│96.9.11│96.9.11│96.9.11│├───┼────┼────────┼────────┼────────┤││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65│96年度訴字第1165│96年度訴字第1165││判決││號、第1803號│號、第1803號│號、第1803號││├────┼────────┼────────┼────────┤││判決│96.10.15│96.10.15│96.10.1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5227號│字第15227號│字第15227號│││(編號1-6已定應│(編號1-6已定應│(編號1-6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執行刑有期徒刑15│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8月,併科罰金│年8月,併科罰金│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5萬元)│新臺幣25萬元)│新臺幣25萬元)│└────────┴────────┴────────┴────────┘┌────────┬────────┬────────┬────────┐│編號│7│││├────────┼────────┼────────┼────────┤│罪名│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3.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053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3094││││事實審││號││││├────┼────────┼────────┼────────┤││判決日期│99.11.23│││├───┼────┼────────┼────────┼────────┤││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3094││││判決││號││││├────┼────────┼────────┼────────┤││判決│99.12.1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45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