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交簡字第1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壢交簡字第1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壢交簡字第13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華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8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華泰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葉華泰於民國106年2月22日晚間6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桃園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經桃園市○○區○○路○號山隆加油站前時,本來應該注意汽車在劃有分向限制線的路段,不得駛入來車的車道內,而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天候雖然下雨,但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雖然濕潤但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客觀上並沒有不能注意的情事,竟疏未注意,因為要駛入上述加油站,而貿然跨越分向限制線(雙黃實線)直接左轉,這時 喬安怡 騎乘腳踏車沿吉林路對向(由東往西方向)車道剛好抵達,雙方發生碰撞,造成喬安怡倒地,而受有右側骨盆閉鎖性骨折及雙膝開放傷口約4公分等傷害。
理由
一、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警局詢問、檢察官及本院訊問坦白承認。
(二)證人即告訴人喬安怡於警局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的指訴。
(三)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1張。
(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各1份。
(五)現場照片19張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
二、被告違反注意義務而有過失:
(一)汽車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汽車駕駛人轉彎時,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處新臺幣60
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1項第2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6款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依照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本件車禍路段劃有為分向限制線的路段。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已記載,當時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所以客觀上並沒有不能注意的狀況。
(四)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在發生車禍前,並沒有注意到告訴人騎乘的腳踏車,也沒有注意上述路段劃有分向限制線等等。告訴人當時是騎乘腳踏車,速度應當不快,被告要轉彎進入上述加油站,自然應當格外留意往來人車以及有無任何行向禁止限制,被告卻未加留意,顯然有過失。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承認未領有合格駕駛執照,而且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在卷可以佐證,本件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依法應負刑事責任,審核被告的行為,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的過失傷害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的規定,加重其刑。
(二)檢察官認為被告是構成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的過失傷害罪嫌,並不正確,但是因為基本社會事實相同,本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另補充說明如備註)
(三)本件是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桃園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為憑據,被告應認符合自首的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的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
(四)量刑:考量行為人對犯罪所負的責任(也就是刑罰必須依照責任的輕重而為科處),審酌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以維護自身及他人的安全,竟疏未注意,因而導致告訴人受有前述傷害的過失情節,告訴人受傷情形、被告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斟酌被告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及被告的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一併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300條,直接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齡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備註:在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的情況(
也就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的情形),則是刑法第276條第1項的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條第2項的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284條第
1項的過失傷害罪及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同條第2項的業務過失傷害罪及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罪等「基本犯罪類型」予以加重處罰,而為成為另一獨立的罪名(最高法院10
5年度台上字第1388號判決要旨也明確表示在此情形,於
主文的諭知上,也不能僅諭知「基本犯罪類型」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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