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3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112號

原告旺來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家成

被告 吳忠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該區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佐以本件緣起係原告依照契約向被告請求給付金錢,考量到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立法理由載明依照契約請求價金事件,需要向應給付價金之人所在地的審判機關起訴(立法理由略記載於附表),是應可認定本件的債務履行地也是在新北市新店區,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吳婕歆

附表:

...例如買賣契約,買主要求交付該物,則應起訴於賣主住址所在地之審判衙門。若賣主要求交付該價,則應起訴於買主住址所在地之審判衙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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