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4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4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454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威馳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請提出相對人丙○○、甲○○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及相對人威馳汽車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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