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特種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89年5月18日因犯偽造特種文書罪,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369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31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瀞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邱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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