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775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其耀楊春雄黃庭 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黃庭〝姍〞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相對人 黃庭姍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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