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維霖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維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維霖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