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03號
債權人 汪曼君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辜民儀 間支付命令事件,限債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陳報所請求利息之利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03號
債權人 汪曼君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辜民儀 間支付命令事件,限債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陳報所請求利息之利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