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03號

債權人 汪曼君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辜民儀 間支付命令事件,限債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陳報所請求利息之利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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