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56號
原 告 葉王秀媚
訴訟代理人 王美月
上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
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