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1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健豪選任辯護人屠啟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健豪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健豪因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犯嫌重大,且仍有原裁定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是本院乃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以111年度訴字第719號裁定被告自111年1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亦於原裁定理由欄三中敘明上開意旨及理由,是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未記載「並禁止接見、通信」等語,顯然有誤,惟此部分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前揭解釋之意旨,裁定更正如本件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王靜慧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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