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12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世昌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律師選任辯護人 蕭智元 律師選任辯護人陳隆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世昌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世昌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7月16日執行羈押,至101年10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上訴人即被告黃世昌經本院於101年9月19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0月1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楊文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