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9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9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9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瑜珊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947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桃簡字第163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瑜珊因故對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全球家OK社區住戶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晚間8時20分許,至上址持廚餘桶砸向該社區側門崗亭玻璃窗,致上開物品毀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即該社區住戶 盧光淮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如成立犯罪,係犯刑法第354條之之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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