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138號

原告 張秋芳

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 律師

被告 郭又誠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

楊家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1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