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55號原告明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書韻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炁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3,1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6,7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僑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