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875號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李俊杰劉秀芬楊瑋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聲請狀所載本票金額新台幣3,108,000元與所附本票金額新台幣3,168,000元不符,如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李俊杰、劉秀芬、楊瑋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高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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