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8386號債權人 李翊琦 債務人 簡莉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釋明關於請求原因及事實中所敘述之債務人於民國105年
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224700元之事實,及本件聲請狀所提出之附證所欲釋明之內容為何?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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