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六二二號
聲請人凱文.弗里斯
63林恩.弗里斯共同代理人 吳佩玲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葉勝利法官劉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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