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小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小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振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間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2月8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58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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