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430號聲請人甲00000000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
┌───────────────────────────┐│㈠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所得及收入清││單」之相關證明文件:││聲請前(自98年2月至98年6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之相││關證明文件。│├───────────────────────────┤│㈡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㈢釋明於民國98年6月12日將戶籍地遷入本院轄區之目的為何││,並提出戶籍謄本以外有於本院轄區久住之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