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易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緝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洺鋒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1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龔洺鋒與共犯 沈竑屺 (已由本院審結並判決在案)、 陳啓豪 (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通緝中)3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㈠被告與共犯沈竑屺、陳啓豪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凌晨零時許,由沈竑屺攜帶客觀上得視為兇器之手銬剪,一同至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工地9樓,趁夜深無人看管之際,持手銬剪竊取該工地內由告訴人 林靖偉 所管理重約70、80公斤之電纜線8條。㈡被告與共犯沈竑屺、陳啓豪復於110年10月28日晚上10時51分許至翌日凌晨4時5分許,由沈竑屺攜帶上揭手銬剪,一同至上址工地9樓,趁夜深無人看管之際,以相同之方式竊取告訴人林靖偉所管理之600公尺長電纜線1批。嗣因告訴人林靖偉發現遭竊報警而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112年7月6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