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醫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醫字第11號上訴人 陳怡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志仁 、 李宗賢 間之108年度醫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7,7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筱惠